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密资格审查的定义
是指国家(地方)保密委员会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二、管理机构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负责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四、服务内容:
A、为甲方涉密人员提供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咨询;
B、指导甲方成立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岗位职责、权限;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保密管理制度;
D、指导甲方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E、协助甲方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制订保密措施,指导保密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F、协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G、指导甲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的填报工作;
H、对甲方在保密资格认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